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
公共物品必须由公共部门以非市场方式提供。比如 *** 通过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来实现,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委托私人企业的间接生产方式来实现。其中 *** 直接提供的方式包括中央 *** 直接经营、地方 *** 直接经营和地方公共团体经营等三种情形。
间接提供的方式包括签订合同、授予经营权、经济资助、 *** 参股、法律保护私人进入、社会资源服务等六种情形。
还有一种新兴的公共物品提供方式,即建设—经营— *** ,是指 *** 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。
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,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。